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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助孕电话咨询

1、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城市户口登记条例

3、《江苏本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4、南京市公安局实行“江苏省级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

5、处理条件

6、非婚生或超计划生育婴儿可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发给非婚生或超计划生育婴儿证。

7.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宣武、鼓楼、原秦淮区居民在公安局户政受理中心)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后,应及时通知人口计生部门,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8、申请人的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9、婴儿的《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出生申报的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

10、《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并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或无明确生父生母的,凭亲子鉴定证明办理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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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未婚的生子女儿和孩子的父母共同提交一份界定孩子抚养的协议,不能到场的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单方面抚养事实的声明;

3.结婚证(非婚生除外)。

4、操作程序

5.当事人持上述材料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申请办理。

6.婴儿父亲或母亲有常住户口的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居民在公安局户政受理中心)。详见市户政窗口列表。

7.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8.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要求在子女出生登记前,将户口迁入其合法固定住所;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生子女方可以随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迁出时随父或母迁出。

9.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出生申报的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

10、婴儿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除外) (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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